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正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正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58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1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另自93年10月15日起至101年2月20日止插接執行殘刑(7年9月11日,並縮刑156日),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