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918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鄭貴華 相對人 黃進明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死亡證明書所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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