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仕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