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萬美玲李美玲李譿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7,643元│94年10月28日起至│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04年8月31日止││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104年9月1日起至│15%││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清償日止│││月計算為限。共計1200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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