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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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洪慶順 即 洪美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珠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珠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