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萬發
洪宥惠 即 洪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4,398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