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林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68,329元

95年2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8,078元

94年10月1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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