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廖國峻 被告 黃鴻晉 (原名 黃建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