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品蓁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788、42900、43509、5365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8492、50807、52921、53784、56545號、113年度偵字第324、6174、6745、6851、9683、15811、1916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85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傅品蓁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傅品蓁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且程序簡便,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目的常在於掩飾身分避免曝光,應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因此供作他人遂行犯罪所用,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所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幫助恐嚇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某時許,在如附表一所示地點,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下簡稱本案門號)後,並當場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簡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所屬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之犯意聯絡,持本案門號作為驗證途徑,分別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遊戲橘子公司)、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街口支付公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簡稱蝦皮公司)、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下簡稱8951交易網)註冊、申辦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帳號、帳戶及虛擬帳戶,復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或恐嚇方式,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使如附表二編號1、4、5、6、8至14、16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使附表二編號2、3、7、15所示之人均心生畏懼,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匯款/儲值時間」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或遊戲點數,匯入或儲值至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帳號、帳戶及虛擬帳戶,該等款項、遊戲點數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領用一空。俟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有異,紛紛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 薛仰平 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林軒瑋 、洪○軒(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徐文祥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黃婷鈺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林建銘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王子能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楊宥銘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蘇舜禾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翁瑋志 、許○恩(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陳昱勛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江毅軒 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指述、證人 張培德 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門號預付卡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門號預付卡後,即用以作為驗證途徑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電子支付平台、網路交易網站申辦會員帳號,及藉該些會員帳號而取得之虛擬帳戶,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欺或恐嚇,致如附表二之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分別依指示匯款或儲值遊戲點數,是被告所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之犯行資以助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故於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上開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㈡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兩者最大之區別,在於詐欺得利罪原則上不涉及「實體物之交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編號1、2、3、5、7、10至16所示之人因受詐或遭恐嚇而依指示儲值之遊戲點數,因非屬現實社會中可見而具有實體之財物,惟得透過金錢購買取得供網路遊戲使用,自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㈢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4、6、8、9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1、5、10至14、16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二編號2、3、
7、15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2項之幫助犯恐嚇得利罪。
㈣又附表二編號1、3、6、7、8、9、11、13、14、15、16及附
表二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 薛仰坪 、徐文祥、黃婷鈺、洪○軒、林建銘、王子能、蘇舜禾、翁瑋志、陳昱勛、許○恩、江毅軒及被害人 曾家勇 雖客觀上有數次儲值遊戲點數或匯款之行為,然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為使前開告訴人、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或利益之結果,正犯應祇成立一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或恐嚇得利罪,是被告就前揭告訴人、被害人部分之所為自均應僅成立一罪。
㈤再被告以一交付本案門號預付卡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
、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16人,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4、6、8、9)、幫助詐欺得利罪(附表二編號1、5、10至14、16)、幫助恐嚇得利罪(附表二編號2、3、7、15),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係以一交付本案門號預付卡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及幫助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幫助恐嚇取財罪。㈥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恐嚇得利之犯行,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492、50807、52921、53784、5654
5號、113年度偵字第324、6174、6745、6851、9683、15811、19162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至16部分),經核與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基於裁判不可分之原則,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㈧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本案門號預付卡提供他人恐遭詐欺集團
成員用以作為詐騙或恐嚇他人之工具,竟仍任意將本案門號預付卡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恐嚇之犯罪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因而受有金錢損失,所為不當,應予懲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目前從事檳榔攤代班、不需扶養他人(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00號卷〈下簡稱偵42900號卷〉第5頁、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85號卷〈下簡稱本院285號卷〉第17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按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考量被告本案僅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之幫助犯,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稱:沒有獲得報酬(詳本院285號卷第176頁)等語,而卷內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報酬,或有與其他正犯朋分贓款,故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
㈡至被告名下之本案門號預付卡,固係被告用以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該些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對於預防及遏止犯罪之助益不大,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些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㈠起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112年度偵字第50807、53784、52
921、56545號、113年度偵字第6174、6745、6851、9683、15811號)固認被告本案所為尚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是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1條、第2條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及行為,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預付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以之作為驗證途
徑向如附表二所示遊戲、電子支付平台、網路交易網站申辦會員帳號,及藉該些會員帳號而取得之虛擬帳戶,然僅係用於認證、核對帳戶申請人身分,尚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本案門號預付卡之目的,主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意思,故難認被告本案有何幫助洗錢行為,是自無從以幫助洗錢罪責相繩。從而,起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尚構成幫助洗錢罪等語,係有誤會;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嫌若成立犯罪,依起訴意旨與移送併辦意旨,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申辦時間申辦地點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1112年1月11日臺北市○○區○○○路000號之遠傳電信臺北林森北門市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2112年1月11日臺北市○○區○○○路000號之1之台灣大哥大臺北林森北二營業處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遊戲點數卡片序號匯款/儲值時間匯款/儲值金額(新臺幣)匯款/儲值至本案門號驗證之帳戶1薛仰坪(112年度偵字第42788號)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利用交友軟體JD、通訊軟體LINE向薛仰坪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傍晚6時5分許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0RXnA1P6yy4u」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傍晚6時5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傍晚6時5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3年3月20日傍晚6時59分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傍晚6時5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傍晚6時5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1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1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18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3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3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3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3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3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11時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11時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11時1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11時1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11時1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5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5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5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27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8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8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2時48分許5,000元2 林軒緯 (112年度偵字第42900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起,陸續利用交友軟體ParPar、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軒瑋,擷取林軒瑋不雅影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影片等語。0000000000112年2月12日晚間9時3分許5,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smeghagfot」帳戶3徐文祥(112年度偵字第43509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許起,陸續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文祥,擷取徐文祥不雅影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影片等語。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13分許5,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rZR12Ybr2S9J」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凌晨0時44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凌晨0時44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凌晨0時44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凌晨0時45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凌晨0時45分許5,000元4 李宗桂 (112年度偵字第53655號)(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透過電話向李宗桂佯稱因交易系統遭駭,致誤植訂單,如欲解除須依指示轉帳云云。無112年2月13日傍晚6時48分許1萬4,985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另案被告 林蕙瑩 名下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曾家勇(112年度偵字第53784號)(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17時34分許致電曾家勇自稱為番薯網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取消會員年費云云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4分許5,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0RXnA1P6yy4u」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4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4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4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28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2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2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晚間7時32分許1,000元6黃婷鈺(112年度偵字第52921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17時許致電黃婷鈺自稱為網購平台,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扣款,須依指示進行身分驗證云云無112年2月10日晚間9時6分許1萬9,95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公司「_91489rhqv」帳號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無112年2月10日晚間9時11分許1萬9,940元7洪○軒(112年度偵字第50807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許起以Line聯繫洪○軒,佯稱要裸聊,擷取洪○軒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照片等語。0000000000112年3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1,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rZR12Ybr2S9J」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8日晚間11時30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8日晚間11時30分許1,000元8林建銘(113年度偵字第6174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韓總」向林建銘佯稱欲在8591交易網購買遊戲角色云云,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建銘自稱為8591交易網客服人員,佯稱須繳納保證金、解除資金凍結云云無112年2月23日凌晨2時27分許4,75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號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無112年2月23日凌晨2時40分許9,5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號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9王子能(113年度偵字第9683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23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馨」向告訴人王子能佯稱欲在8591交易網購買遊戲角色云云,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子能自稱為8591交易網客服人員,佯稱須繳納保證金云云。無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28分許9,5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號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無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37分許9,5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號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楊宥銘(112年度偵字第48492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WITTWE、網路通訊軟體Line,向楊宥銘佯稱:可提供按摩舒壓服務,但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楊宥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8TQfgr49n7fn」帳戶11蘇舜禾(113年度偵字第324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以交友軟體CHEERS、LINE,向蘇舜禾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蘇舜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57分許1,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ORXnA1P6yy4u」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57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1時2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1時2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1時18分5,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rZR12Ybr2S9J」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1時18分5,000元12 胡晨恩 (112年度偵字第56545號)(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胡晨恩佯稱:可註冊帳號搶單獲取傭金,但須先儲值等語,致胡晨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112年3月7日晚間8時24分5,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CcMU6Vd4YFd8V5RiIgk5」帳戶13翁瑋志(113年度偵字第6745號)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以臉書訊息聯繫翁瑋志佯稱:想購買刀劍神域帳號,但翁瑋志網易購的帳戶有錯,需儲值解凍等語,致翁瑋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8分許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ORXnA1P6yy4u」帳戶0000000000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8分許3,000元14陳昱勛(113年度偵字第6851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昱勛佯稱:可提供色情服務,但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陳昱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112年3月20日晚間11時許1,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ORXnA1P6yy4u」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12分許3,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21日凌晨0時12分許1,000元15許○恩(113年度偵字第15811號)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恩,擷取許○恩不雅影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影片等語。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7時42分許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rZR12Ybr2S9J」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7時42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8時45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8時45分許1,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9時5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9時5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9日晚間10時0分許5,000元16江毅軒(113年度偵字第19162號)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江毅軒,佯稱:若要與網友見面,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江毅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0分許1,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8TQfgr49n7fn」帳戶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33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3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3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36分許3,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38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0時38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3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3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3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4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6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27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31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39分許5,000元0000000000112年3月15日晚間11時39分許5,000元附表三:相關證據資料編號證據資料名稱1傅品蓁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法大字第112137783號函暨所附本案門號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1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案門號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服務契約各1份。2如附表二編號1、2、3、5、7、10至15所示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儲值紀錄、GASH點數卡號查詢明細表各1份、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街口電子支付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1份、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蝦皮公司出具之蝦皮電商字第0231121013P號、第0000000000S號、第0000000000S號函暨函附資料各1份、如附表二編號8、9所示8951交易網函附資料、會員購買證明各1份、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GASH點數卡號查詢明細表1份。3告訴人薛仰坪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各1份、告訴人林軒緯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徐文祥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1份、被害人李宗桂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手機通話紀錄各1份、被害人曾家勇提出之來電顯示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統一超商電子發票2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8張、告訴人洪○軒提出之超商儲值證明1份、告訴人林建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8951交易網訂單處理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各1份、告訴人王子能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8591交易網之網站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各1份、告訴人楊宥銘提出之購買憑證1份、告訴人蘇舜禾提出之購買憑證、Line對話紀錄各1份、被害人胡晨恩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翁瑋志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GASH購買紀錄截圖2份、告訴人陳昱勛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3份、告訴人許○恩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各1份、告訴人江毅軒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及點數購買憑證1份。4附表二所示之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