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13號聲請人 龍顯達 (即龍 張麗純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龍顯達(即龍張麗純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