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認領無效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訴外人 藍田 於民國54年3月13日認領原告為婚生子女之行為無效,惟原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里○○○街○○號,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卷第92頁),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參卷第91頁聲請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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