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9號聲請人 紀淑慧 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馥瑄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6,8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6×43×10=6,880)。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提出聲請人自107至109年度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
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0
年9月26日起至112年9月2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0年9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9月26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9月26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女兒 紀博雅 之事實
之證明文件(例如以紀博雅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紀博雅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另依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1號消債執行卷內之證據
資料所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聲請人均有債權,然對照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後,卻未見聲請人將上開二家公司列入,請聲請人查明後陳報上開二家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倘若如是,則其繼受之原債權為何、目前債權之種類及原因與數額又是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