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威騰

指定辯護人蔡玉燕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告 鄭國太

指定辯護人 陳宣至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告 郭羽宸

指定辯護人 李祐銜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薩摩亞籍「VAXOUNIONLIMITED」公司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兼上一人之

代表人 王宗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林威騰、鄭國太及郭羽宸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無法如期宣判。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無謂勞費,並求妥適判決,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併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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