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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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涂春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涂春靈前於108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59,236元,及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