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盛文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105年度執字第17501號」應更正為「106年度執字第1750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105年度執字第00000號」之記載應為「106年度」之誤,容有誤繕,應予更正為「106年度執字第17501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