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號抗告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廻避事件,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合議庭應限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時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俐文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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