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2、酒精濃度檢測單二紙。3、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4、 李珮雯 於警詢時之指述。5、交通事故紀錄表及現場勘驗圖一紙。6、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7、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有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罰金二萬元之前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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