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86號
原   告  吳榮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成曾進源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原告請求2期不能耕作水稻減少收入部分,請敘明請求權基
  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據影本(近3
  年農產品收購單據、成本支出明細、統一發票或蓋有店章之
  估價單、收據影本等)。
三、原告請求僱人清除油污處理費部分,應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如統一發票或蓋有店章之估價單、收據影本等)。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繕本不
  用檢附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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