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86號
原 告 吳榮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成 、 曾進源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原告請求2期不能耕作水稻減少收入部分,請敘明請求權基
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據影本(近3
年農產品收購單據、成本支出明細、統一發票或蓋有店章之
估價單、收據影本等)。
三、原告請求僱人清除油污處理費部分,應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如統一發票或蓋有店章之估價單、收據影本等)。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繕本不
用檢附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