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債權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議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㈠債務人之被繼承人 王利秋 之繼承系統表。
㈡債務人之被繼承人王利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