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瑞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瑞閎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43,7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1.97%),暨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三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700元陳瑞閎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1.9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700元陳瑞閎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三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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