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ZOLDIGABRIELSTEVEN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月16日航警刑字第11200011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ZOLDIGABRIELSTEVENS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警銬1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2月25日9時17分許。
㈡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出境安檢5號線
(桃園市○○區○○○路0號)
㈢行為:攜帶警銬1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警銬1副。
㈢證物相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記錄、讓與扣留保管物所有權同意書、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二隊員警工作紀錄簿、行為人ZOLDIGABRIELSTEVENS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函。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核扣案警銬經移送機關送請內政部警政署檢驗,認係屬行政院頒訂「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列舉「應勤器械」類之「警銬」,有上開函文附卷可參,且經本院辨識確認無誤,應屬上開規定所列管之警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是被移送人未經許可持有扣案警銬,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攜帶查禁器械之數量、所生危害、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末扣案之警銬1副係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應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