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嘉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林群森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林群森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