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喬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8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新簡字第1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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