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下同)44,566,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21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8,272元,尚應補繳18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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