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坤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坤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坤庭(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