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温佳璟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佳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温佳璟前因肇事逃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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