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6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施振傳選任辯護人林倍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振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振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犯後騎乘機車逃亡,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3月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6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案發之際復曾騎車逃亡,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再參酌被告所犯殺人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