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5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8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不減│││││││├───────────┼──────────┼──────────┼──────────┤│犯罪日期│83.04.17│83.04.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偵字第12863號│82年偵字第1286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1566號│83年上訴字第1566號│││實├─────────┼──────────┼──────────┼──────────┤│審│判決日期│83.07.20│83.07.2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1566號│83年上訴字第15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7.20│83.07.20││├─┴─────────┼──────────┼──────────┼──────────┤│所犯法條│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