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李金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秀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起訴狀所載之三次借款之時間、金額及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