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鄒才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0、123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鄒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向辯護人表明對刑度部分仍欲提起上訴,且欲再申請法律扶助,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至其另稱上訴理由後補一節,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