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告 張文隆
張桂榕 張聯芳 張素華 林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訴之聲明有疑義,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訴之聲明之設定權利範圍並非均為9/320,請原告確認。若有變更訴之聲明,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為之(繕本逕寄對造)。如繕本有未能送達對造者,請盡速陳報本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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