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債權人 李政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宥廷 (原名: 葉銘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建智 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建智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建智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