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鄭介福 98年1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