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遺產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路00號
乙○○丙○○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丁○○間請求塗銷分割遺產登記等事件,抗告人等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