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吳明德
法定代理人  吳林英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楊育維
      柯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錦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世傳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
二、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具狀提出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其上門牌號碼為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異動索引於本院,並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
三、被告應於文到15日內具狀提出柯氏營造有限公司承攬臺南市
○○區○○路○段○○號房屋新建工程之承攬契約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