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38號
聲請人 高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微飯店間聲請給付損害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犯詐欺罪,造成相對人損害,願意賠償其新台幣(下同)1萬9280元,故聲請調解。經查,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中,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聲請人到場調解,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