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1號債權人 路振福 債務人鼎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顗文 債務人 潘英吉 債務人 潘敏雪
一、債務人鼎鑫事業有限公司、潘英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潘敏雪蓋章係緊接在鼎鑫事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敏雪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規定,查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 林文達 之住居所地址,而依法支付命令不能為公示送達,則債務人林文達部分即便准予裁定亦將於裁定後三個月內因無法送達而失效。故認債權人聲請對林文達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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