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張嘉進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 陳瓊鶯
胡樹智 胡詩昌 胡鶴儒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萬雄 被告 張凱昱 訴訟代理人 張寶祿 被告 李悅仔
胡沛然 王胡絨 胡燕 張國楝 張耀東 張淑真 張淑美 廖正寬 廖維鵬 廖子綾 廖紫秀 廖芳琳 簡施筍 簡武一 簡光明 簡木水 簡民洲 劉簡菜 簡金葉 廖簡月 簡幼 洪瑞濱 胡超傑 胡雯娟 胡閔茹 南投縣○○鎮○○街○○○號5樓之11 賴慶邦 賴慶禮 賴美華 簡禎祥 簡美蘭 簡美珠 簡美弟 胡沛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