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告 彭瑋鴻

上列原告對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到院日:民國114年3月26日)「為請求強制執行等提起訴訟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係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如原告勝訴,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然首開到院之民事起訴狀其訴之聲明記載「承辦人員以口頭告之所事,不合,捏造借貸之後,不見人影,所有一切都與當時所言不實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苟如原告勝訴,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並不能據以強制執行與否之依據及範圍(本院備註:兩造間另有113年度司執字第56595號強制執行事件),因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如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因本件業已判決終結,故首開民事起訴狀其餘程式欠缺部分,計有:「未列他造法定代理人」及「無繳納費用」,爰不再命補正。又因「無繳納費用」,故本件判決主文未一併命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同時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暨第二審上訴費(若按首開民事起訴狀第1頁右上角標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0000000元計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為24783元、第二審上訴費為3717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