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沈尚邦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告 陳義雄
曾里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刑事部分已經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都應該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