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能雄輔佐人即被告之兄陳能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26
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能雄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能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前揭規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關於被告所為之竊盜時間、地點及竊取財物補充如本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23所載;證據部分則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陳能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23件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實有不該,惟慮及其精神及心智狀況,雖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上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惟其智識程度較常人為低,為重度智障者,業據輔佐人即被告之兄陳能志供述在卷,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紙在卷可稽,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且已與告訴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相當之損害,業經告訴代理人 黃美華 到庭供述明確,足見其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本案被告貪圖小利致罹刑典,事後均坦白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有所悔悟,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又按緩刑之宣告,其旨則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且以被告重度智障之情形觀之,智識程度自屬甚低,本院認對於被告而言,倘若執行短期自由刑,未必能徹底導正其行為,反有因此受到負面影響之虞,是以宣告緩刑之方式,相較於短期自由刑較有矯治效果,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期能導正被告之價值觀念及守法精神,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督促,依本案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是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對被告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竊取財物│主文│├──┼─────┼────────┼──────┼───────┤│1│101年10月│位於新北市土城區│ 喵喵 日記-鮪│陳能雄竊盜,處│││10日下午3│延平街54號三商行│魚+吻仔魚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股份有限公司之「│頭1罐、純棉│易科罰金,以新││││美廉社」土城延平│抹布1包│臺幣壹仟元折算││││店││壹日。│├──┼─────┼────────┼──────┼───────┤│2│101年10月│同上地點│ 西莎 牛肉罐頭│陳能雄竊盜,處│││11日下午1││1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11月│同上地點│西莎牛肉罐頭│陳能雄竊盜,處│││27日上午7││1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12月│同上地點│百利餐具專用│陳能雄竊盜,處│││10日上午11││海綿菜瓜布1│拘役貳拾日,如│││時許││包、牙刷超值│易科罰金,以新│││││組2包│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年12月│同上地點│喵喵日記-鮪│陳能雄竊盜,處│││11日中午12││魚+吻仔魚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頭1罐、西莎│易科罰金,以新│││││牛肉罐頭1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1年12月│同上地點│西莎牛肉罐頭│陳能雄竊盜,處│││17日下午2││1罐、百利不│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掉絮擦拭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年12月│同上地點│喵喵日記-鮪│陳能雄竊盜,處│││20日下午2││魚+吻仔魚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頭1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1年12月│同上地點│喵喵日記-鮪│陳能雄竊盜,處│││25日下午1││魚+吻仔魚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頭2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2年1月1│同上地點│ 森永 牛奶糖2│陳能雄竊盜,處│││日上午10時││包(起訴書附│拘役貳拾日,如│││許││表誤為1包)│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2年1月4│同上地點│喵喵日記-鮪│陳能雄竊盜,處│││日中午12時││魚+吻仔魚罐│拘役貳拾日,如│││許││頭1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2年1月│同上地點│炭燒即溶咖啡│陳能雄竊盜,處│││4日下午2││1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2年1月│同上地點│檸檬維他命C│陳能雄竊盜,處│││6日下午4││片1個│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2年1月7│同上地點│ 森永牛 奶糖1│陳能雄竊盜,處│││日下午1時││包│拘役貳拾日,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2年1月│同上地點│液體電蚊香1│陳能雄竊盜,處│││8日中午12││個│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2年1月│同上地點│百利不掉絮擦│陳能雄竊盜,處│││12日下午3││拭布、液體電│拘役貳拾日,如│││時許││蚊香1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2年1月│同上地點│哥爸妻夫綜合│陳能雄竊盜,處│││23日上午9││果2包、香醇│拘役貳拾日,如│││時許││特調奶精1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2年1月│同上地點│森永特級牛奶│陳能雄竊盜,處│││31日下午6││糖、森永牛奶│拘役貳拾日,如│││時許││糖、森永紅豆│易科罰金,以新│││││牛奶糖、森永│臺幣壹仟元折算│││││黑糖牛奶糖、│壹日。│││││森永抹茶牛奶││││││糖各2包││├──┼─────┼────────┼──────┼───────┤│18│102年2月│同上地點│森永牛奶糖、│陳能雄竊盜,處│││2日下午4││森永紅豆牛奶│拘役貳拾日,如│││時許││糖、森永黑糖│易科罰金,以新│││││牛奶糖、森永│臺幣壹仟元折算│││││抹茶牛奶糖各│壹日。│││││1包、炭燒即││││││溶咖啡1罐││├──┼─────┼────────┼──────┼───────┤│19│102年2月│同上地點│炭燒即溶咖啡│陳能雄竊盜,處│││6日下午2││1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2年2月│同上地點│紅鷹牌海底雞│陳能雄竊盜,處│││7日中午12││1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2年2月│同上地點│炭燒即溶咖啡│陳能雄竊盜,處│││14日下午5││1罐│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2年2月│同上地點│森永牛奶糖1│陳能雄竊盜,處│││28日上午9││包│拘役貳拾日,如│││時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102年3月│同上地點│液體電蚊香2│陳能雄竊盜,處│││18日下午2││個、百利爐具│拘役貳拾日,如│││時許││專用菜瓜布1│易科罰金,以新│││││包、哥爸妻夫│臺幣壹仟元折算│││││綜合果1包│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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