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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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誠選任辯護人蘇伯維律師
陳魁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諾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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