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博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博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縣○○鎮○○街000巷000號。
理由
一、被告林博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一再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難以其他替代手段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其所犯之罪為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是本案現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30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縣○○鎮○○街000巷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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