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簡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經上訴人聲明不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