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王萬發 被告 王如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明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判准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174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並請求變價分割,賣得價金按兩造各1/2比例分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2
81元(計算式:10,300,000元÷157.78㎡=65,2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59,912元(計算式:65,281元/㎡×總面積130.51㎡×應有部分1/2=4,259,9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