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聲請人 陳俊維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俊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7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3月2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