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續字第1號上訴人即申請人 陳佩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子敬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