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婚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