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49號聲請人新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麗卿 訴訟代理人 郭紫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新湋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7月31日│161,500元│ED0000000│││蕭麗卿│西門分行││││├──┼────────┼──────┼──────┼─────┼─────┤│002│新湋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7月31日│476,000元│ED0000000│││蕭麗卿│西門分行││││├──┼────────┼──────┼──────┼─────┼─────┤│003│新湋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7月31日│237,500元│ED0000000│││蕭麗卿│西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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