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顏慧怡 債務人 顏頎宗 債務人 顏慧娟 債務人 顏慧雯
一、債務人顏頎宗、顏慧娟及顏慧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顏胡愛玉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顏慧怡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並由債務人顏頎宗、顏慧娟及顏慧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胡愛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顏慧怡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顏慧怡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顏胡愛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借據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89,937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顏胡愛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債務人顏慧怡及連帶保證人顏胡愛玉(歿)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顏胡愛玉已於104年3月間死亡《證四》,經查連帶保證人顏胡愛玉之繼承人顏頎宗、顏慧娟及顏慧雯亦未聲明拋棄繼承《證五》,依民法相關規定其繼承人顏頎宗、顏慧娟及顏慧雯對被繼承人顏胡愛玉之債務,在繼承顏胡愛玉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289937元│自107年3月1│至107年5月31│年息1.15%││││日起│日止││││├──────┼──────┼───────┤│││自107年6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289937元│自107年4月2│至107年5月31│年息0.115%││││日起│日止││││├──────┼──────┼───────┤│││自107年6月1│至107年10月1│年息0.215%││││日起│日止││││├──────┼──────┼───────┤│││自107年10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